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甲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1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7,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