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克承 被告遠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興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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