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仲吉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伍仟伍佰 肆拾肆元│0000000│││││行│││││├─┼─────────┼─────────┼───────────┼────────┼────────┼──┤│2│ 徐埈富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玖仟伍佰元│0000000││├─┼─────────┼─────────┼───────────┼────────┼────────┼──┤│3│港通商行 張呈祥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柒仟叁佰捌拾伍元│BT五0三六五八│││││水上分行│││二││├─┼─────────┼─────────┼───────────┼────────┼────────┼──┤│4│ 陳美玲 │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捌仟叁佰伍拾元│0000000│││││行│││││├─┼─────────┼─────────┼───────────┼────────┼────────┼──┤│5│彌澤商行 羅仲秋 │復華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壹仟陸佰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