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為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之(一)至(四)所示物品、附表六編號一至六號所示物品、目錄伍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乙○○係台南縣○○鎮○○路六之十三號聖戰士玩具店之負責人,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日商甲○○株式會社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電動玩具遊戲卡匣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而附表二至四所示著作,係日商甲○○株式會社(以下簡稱甲○○會社)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附表六編號一至六所示之著作,係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榮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於民國八十九年中旬之某日起,先後多次在上址向一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每片光碟片或每個卡匣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至三百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五之(一)(二)(三)(四)所示未得甲○○會社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未得該公司授權而擅自重製各該附表所示之著作而成之仿冒商品遊戲卡匣、未得光榮公司之授權而擅自重製之附表六編號一至六號(按編號七所示盜版光碟未經著作財產人告訴部份,聲請書誤予載入)所示之遊戲光碟後,再以二百至四百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與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該著作重製物,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迄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其所有供本案犯罪用之上開附表五之(一)(二)(三)(四)所示物品、附表六編號一至六號所示物品、目錄五本等物。案經日商甲○○株式會社、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清單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丶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