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邱金益 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顏靜滿 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廖義禮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叁萬元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九十九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第三一九一四號行政執行事件中,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及第六八八之三地號土地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判決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35條規定於行政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99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第31914號行政執行事件中,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及第688-3地號土地之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程序所欲停止之標的物價額依土地鑑估價額該2筆土地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57,530,000元,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83年間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所載之買賣價金4筆土地總價亦高達6,983萬元,與執行機關鑑估之價額相差不多,應足以認定該2筆土地之價額確有上開價值,故援以為命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附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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