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敏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敏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案紀錄不引用,及犯罪事實第一段第5行「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小貨車」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敏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2944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復因竊盜及酒後駕車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前開新北地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一般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時,將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且飲酒後會降低人眼對光線之適應能力,削弱其對於路況及車前狀況辨識之正確性,亦使神經反應遲鈍,致使駕駛人駕車時無法適切操控車輛,因此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此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者,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經由學校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亦曾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刑確定,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其竟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之情形下,猶逞能上路,實屬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其幸未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害,復衡酌其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6912號被告徐敏哲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敏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及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6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悟,先後於104年3月15日凌晨2時許及7時許,在臺北市中央市場內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小貨車送貨,嗣於同日9時58分許,行經臺北○○○區○○○路與萬大路口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0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徐敏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
濃度測定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檢察官馮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