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76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杰
被 告 許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合計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