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美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順德
被 告 葛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定
明文。又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
轄,惟當事人既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
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
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二、經查,依兩造間所簽立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
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約定:「本契約…如有爭議時…雙
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情,有上開文件在卷
足憑,足見雙方已合意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