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李靜瀠 (原名 李星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媛欣魯西恩寵物總合服務工作室間解除
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