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睿均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睿均積欠之債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411元,故請求塗銷被告陳睿均等間就坐落於桃園市○○
區○路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8),及同段17
425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之4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與上開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而系爭不動產中僅建物部分之課稅現值285,800元即
已逾原告所主張之前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
0,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 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