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6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喬營造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提示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