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43號聲請人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峻榮 代理人 李雅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杰威爾音樂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民國100年3│1,057元│SA0000000│││司楊峻榮│行儲蓄部分行│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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