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朴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朴簡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旻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488號、第15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旻達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㈠吳旻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時
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其後附表所示店家之管理人林○○、林○○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因而報警處理。
㈡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吳旻達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112年度偵字第15488
號卷【下稱15488號偵卷】第9至14頁,112年度偵字第15489號卷【下稱15489號偵卷】第9至12、13至15、55至56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林○○、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5488號偵卷第15至16、19至20頁,15489號偵卷第17至18、19至20頁)。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8張、和解書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
擷取照片17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15488號偵卷第21至29、33至39、45頁,15489號偵卷第21至30、31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旻達於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數罪併罰:被告所犯4次竊盜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於犯罪事實欄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
實,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佐證,請求本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聲請人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評價,併予敘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僅因一時
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暨犯罪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189元,見15488號偵卷第16、20頁,15489號偵卷第18、20頁),雖未據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被告與被害人林○○和解成立並賠償損失683元(見15488號偵卷第45頁),堪認已發還被害人,其餘未賠償部分及附表編號3至4部分,價值合計2,506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竊得商品,價值1112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嘉義縣○○市○○里○○00號林○○經營之「全家便利商店太保寶珠門市」昇龍瑪卡飲4瓶、瑪卡精華飲3瓶,693元2112年10月22日18時2分許同上威德瑪卡勁能飲5瓶,445元3112年10月7日7時18分許嘉義縣太保市太保46之1號林○○經營之統一便利商店保險套4盒、牙刷2支,1154元4112年10月8日12時39分許嘉義縣太保市太保46之1號林○○經營之統一便利商店保險套3盒,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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