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家誠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家誠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員警依法執行勤務之際,竟施以強暴、脅迫手段妨害公務,藐視法治,並衡酌其坦承犯行,妨害公務執行之手段,暨其自陳智識程度、罹有疾病、職業、經濟狀況,係因遭詐騙前往警局報案未果,始為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附錄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93號被告楊家誠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家誠於民國113年5月15日1時20分許,因心情不佳,至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咆哮,明知該所警員李○齊身著警察制服,正在執行值班勤務,屬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當場對李○齊恫嚇稱「看你不順眼啦!看要怎樣都來!你不要跑!」,並手持安全帽揮舞,作勢攻擊李○齊,以此方式施強暴、脅迫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家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處理員警李○齊出具之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譯文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7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檢察官林俊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施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