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就本件請求金額(即系爭違約金)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