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債權人乙○○
弄15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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