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丕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須有名
二、更正債務人公司之正確名稱。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