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世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1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世賢已於民國100年8月8日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8月9日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22頁)。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0年8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31日繫屬本院,亦有起訴書1份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31日彰檢文宇100毒偵1444字第38067號函在卷可稽,被告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從而,本件公訴人起訴違背程式,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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