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17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叁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1752號被告謝文佳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文佳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7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9年9月16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5598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確定,而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次查,本件當場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係屬被告所有,且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此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是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