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璋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蔡承璋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固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就受刑人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數罪,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蔡承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9年12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8月10日│100年9月15日│││99年12月11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774號│年度毒偵字第5523號│年度毒偵字第6511、7206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511號,應予更正)│├──┬────┼─────────────┼─────────────┼─────────────┤│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388號│100年度簡字第7028號│100年度簡字第84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28日│101年2月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388號│100年度簡字第7028號│100年度簡字第844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30日│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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