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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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玉璇
樓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