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949號
原   告  楊善真
訴訟代理人  楊紫儀
被   告  黃明
       黃明哲
       黃淑月
       廖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被告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應有部分,准予變
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應有
部分,兩造就系爭房地無不能分割之協議,迄今未能協議分
割,為此請求裁判分割。又系爭房地之共有部分,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或設定負擔,故請求合併分割。而系爭房地為公寓大廈內之
區分所有建物,原告係經由拍賣取得,應將系爭房地變賣分
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宜,爰依法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裁判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
及其上建物之應有部分,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
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事,但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業據其提出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
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㈢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有
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
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
量(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58號判決要旨參照)。系爭
房地為12樓層之1樓,為集合住宅,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
造,面積僅66.28平方公尺,並非寬闊。倘依兩造之應有比
例為原物分割,則每人分得面積過小,將造成日後使用之困
難,難以實現系爭房地經濟上之利用價值,則系爭房地應有
難以為原物分割之情形。又若將系爭房地全部分配予兩造其
中一方,則又生有補償金錢問題,為免再生金錢補償糾紛,
亦不應採取此種分割方式。另被告對於原告提出之變價分割
方案,亦未提出反對意見。故本院斟酌上述系爭房地之型態
、建築結構及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前述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等一切情形後,認為系爭房地之分割
方法,應以變賣共有物後以價金按兩造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於兩造之方式較為適當。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系爭房地,為有理由,應准予分割,至其分割方法則應以變
賣分割之方式為宜,亦即,變賣系爭房地後所得價金由原告
、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本院酌量
情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
附表
┌───────────────┬────┬─────────┐
│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
├───┬────┬───┬──┼────┤│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臺中市│太平區│ 永成 │59│6978.12│楊善真:24/50000│
││││││黃明:24/50000│
││││││黃明哲:24/50000│
││││││黃淑月:24/50000│
││││││廖月華:24/50000│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備註│
│││├─────────┬────┤範圍││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274│臺中市太│臺中市太│層數:12層│平台:│各5│共有部分:│
││平區永成│平區永成│總面積:66.28㎡│2.15㎡│分之│永成段6建號│
││段59地號│北路158│層次:1層││1│面積:2706.26㎡│
│││巷13號│層次面積:66.28㎡│││權利範圍:8/10000│
├──┼────┼────┼─────────┼────┼──┼──────────┤
│8│同上│臺中市太│層數:12層││各50│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停│
│││平區永成│總面積:4082.59㎡││000│車空間、辦公室。為│
│││北鹿186│層次:地下層││分之│274建號之共同使用部│
│││之2號│層次面積:4082.59││13│分│
││││㎡││││
├──┼────┼────┼─────────┼────┼──┼──────────┤
│9│同上│臺中市太│層數:12層│平台:│各50│用途為圖書室。為274│
│││平區永成│總面積:64.71㎡│2.20㎡│000│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
│││北路158│層次:1層││分之││
│││巷11號│層次面積:64.71㎡││24││
├──┼────┼────┼─────────┼────┼──┼──────────┤
│10│同上│臺中市太│層數:12層│平台:│各50│用途為文康室。為274│
│││平區永成│總面積:64.71㎡│2.20㎡│000│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
│││北路158│層次:1層││分之││
│││巷16號│層次面積:64.7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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