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喬品 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謝名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玲晨 、 馬志豪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