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8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書正本,並於同月16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月1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足參,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