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 蘇奕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慶裕 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45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43.03平方公尺×3,000元×1/2=214,545元;建物部分:743,600元×1/2=371,800元,合計586,345元《214,545元+371,800元=586,34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林逸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