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茂林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茂林關於修正前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即判決附表編號1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所犯判決附表各罪(含編號1普通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罪刑,被告就判決之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普通詐欺取財罪部分,依前開說明,即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