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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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9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高雄縣鳳山市埤南自辦市地重劃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告高雄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97年6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