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1號上訴人 呂世圳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灃純 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據上.陳報狀所載,上訴人係就本院前開民事事件之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5萬6,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