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柏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複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
陳韋利 律師被告 陳光展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陳松甫 律師 許龍升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項第三行「地上物拆除之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地上物拆除並返還之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伃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