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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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水盛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6月3日98年度家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0,053元(見本院卷三第244頁),故應徵上訴裁判費為122,5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上訴人僅納上訴裁判費11,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11,45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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