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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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黃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4,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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