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子誕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林賢國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高東寶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郭亘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林賢國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承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子誕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3日通知各債權人(合計共8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
然於期間內除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反對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外(合計債權24.09%);另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未明確表示是否反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則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與否,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則依上開規定,除明確表示反對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外,均可認為債權人同意該更生方案。準此,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5/8人),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佔全部債權75.91%)。故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末查,本件債務人近兩年內每月平均薪資約新台幣(下同)49,512元,且名下並無可資換價之不動產(此有債務人98及
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100年6月16日製表),復以債務人於98年6月18日到院陳稱,其配偶為約聘人員每月薪資約一萬餘元(96年度,每月約9,746元;97年度每月約10,666元,此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關於本件債務人之配偶收入僅一萬餘元乙節,應可採信為事實,而本件債務人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需賴其撫養,然其配偶收入不高,撫養子女之責勢必多落於本件債務人身上,又本院審度本件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成數已達51.55%,足認債權人之債權可獲相當程序之受償,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職是,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並可行,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001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51.55%。││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234,863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152,096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37163│6.14│737│││份有限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51906│6.8│816│││限公司││││├──┼───────────┼─────┼───┼───────┤│3│勞工保險局│109195│4.89│587│├──┼───────────┼─────┼───┼───────┤│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659033│29.49│3,539│││限公司││││├──┼───────────┼─────┼───┼───────┤│5│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735│0.03│4│││理所彰化監理站││││├──┼───────────┼─────┼───┼───────┤│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71915│16.64│1,997│││司││││├──┼───────────┼─────┼───┼───────┤│7│內政部營建署│709322│35.36│4,243│├──┼───────────┼─────┼───┼───────┤│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4594│0.65│78│││司││││├──┼───────────┼─────┼───┼───────┤│總計││2,234,863│100│12,001│├──┴───────────┴─────┴───┴───────┤│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