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債權人 張榮桐 代理人 楊綉月 上列債權人張榮桐因與債務人 陳界同 (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榮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並未敘明請求利率為多少?請具狀補正。
二、請查明本件債務人陳界同(彰化縣○○鎮○○里路溪巷2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三、倘上開債務人陳界同(彰化縣○○鎮○○里路溪巷2號)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補其未拋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已提出者,毋須再提出。並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俾利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