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壹佰零壹年叁月拾叁日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九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玉霞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22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