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64號上訴人 蘇嘉德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此裁定業於104年1月20日送達予送達代收人 張乃心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魏宏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