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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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64號原告 蘇嘉德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