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碧珠 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337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6,65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