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松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國松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0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2年11月29日宣判。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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