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68號
原   告 MANGUIOBERICKJANEELEMINO( 達達 )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
被   告  黃鼎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8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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