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告 夏振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告 夏振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