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龔蓮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富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