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龔蓮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富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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