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0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沈哲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誤載為「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