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壹仟貳佰元│AM0000000│││台北分公司甲○○│新生分行│日│││└──┴───────────┴───────┴─────────┴─────┴─────────┘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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