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送達代收人 黃秀蘭 律師住臺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三被告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住同右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被告戊○○同右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九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訟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原告 陳述 略稱:願告於八十九年十月間接受被告己○○委託,為「新神雕俠侶中文遊戲」電腦軟體創作及改編場景音樂,然被告己○○竟未經原告授權或同意,將原告所編曲及創作之音樂,交付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製作於其所發行之遊戲軟體中,當作背景音樂,且於該遊戲軟體之入門綱要手冊中,並未標示原告為配樂創作者,顯然侵害被告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