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 喬
林明錡
張明賢
被 告 黃慶喜
被 告 劉碧月
被 告 吳進忠
被 告 楊黃春好
被 告 楊秋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原告就追加訴訟部分提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證據資料到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435條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
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
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
合意。本件因原告追加致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不動產等,
該不動產價值已逾新台幣五十萬元,又兩造並無合意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情,依前開規定,爰裁定改通常訴訟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