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官翊傑 選任辯護人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律師 鄧啟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翊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官翊傑,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並自103年5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迄今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權衡目前訴訟進度、被告所為嚴重危害被害人之生命法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難以具保代替,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民國103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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