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原告MoroccanoilIsraelLtd.(摩洛卡諾以色列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HaimLampert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複代理人 吳詩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 律師複代理人 湯舒涵 律師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
汰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耀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洪爾蓉 被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
黃貞季 律師 王詩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汰芮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汰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被告「汰芮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更名為「汰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