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訴人 張瓊云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被上訴人望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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