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4號上訴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古媋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啟偉 因102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1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