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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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0號上訴人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被上訴人 陳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6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