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0號上訴人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被上訴人 陳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6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